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招商部经理,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员工,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员工,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俊,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员工,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员工,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公司员工,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城**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广告公司员工,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广告公司员工,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期**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赵某甲、朱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杜某某、刘俊、田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1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发起成立重庆**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梁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赵某甲为该公司招商部经理,被告人朱某某、刘俊、田某某等人为该公司员工。同年5月20日,**公司上线运行**实体联盟健康商城网上购物平台,在以购物返积分等形式发展客户和代购商的过程中,因积分兑换现金的问题与代购商产生矛盾,引发代购商到该公司聚集要求解决问题。在该公司处理与代购商纠纷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实施了三次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2018年5月22日寻衅滋事
2018年5月中旬,在得知被害人刘某乙组织多名代购商到重庆信访闹事,并在微信群里辱骂赵某甲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甲共谋教训刘某乙,并让被告人朱某某协助赵某甲行动。2018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甲与朱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杜某某、刘俊、田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刘某甲、周旭(另案处理)、刘欣杭(另案处理)到本市渝中区石桥铺寻找刘某乙未果后,于次日10时许,再次到渝中区拘留所外公路,采取石头拦路截停过往车辆的方式寻找刘某乙,后追赶被害人刘某乙至拘留所传达室,持橡胶棒和木棒殴打刘某乙致其轻伤二级。与刘某乙同行的李某乙也在躲避追赶的途中被殴打致轻伤二级。
(二)2018年4月12日寻衅滋事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将到重庆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公司经营问题的被害人唐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等人接至重庆**科技公司蔡家办公点谈判。在会议室,该公司员工刘慧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俊与该公司十余人冲进会议室,持橡胶棒、桌椅殴打唐某某、姜某某、孙某某三人,致被害人唐某某受轻微伤。
(三)2018年1月寻衅滋事
2018年1月份,因被害人夏某某在重庆**公司代购商的微信群里议论**公司好像搬迁地址且对代购商的积分兑换久拖不决,引起被告人梁某某不满。被告人梁某某授意和安排该公司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辱骂、威胁被害人夏某某,造成恶劣影响。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该局接受调查;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自行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接受调查;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重庆市火车西站被公安民警捉获;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乙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丙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刘俊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警支队接受调查;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岛米网咖被公安民警捉获;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一网吧被公安民警捉获;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到所在公司同事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接受调查;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接到所在公司同事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杜某某、刘俊、田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棒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唐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某等十一人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报告;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赵某甲、朱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杜某某、刘俊、田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刘某甲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杜某某、刘俊、李某甲、刘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赵某甲、朱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杜某某、刘俊、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5********);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76********);被告人刘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7********);
3.案卷材料共二十六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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