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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赵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二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现住和顺县**镇**村**号。2014年7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7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镇**村**号。2013年7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后张某甲安排父亲张某乙带着梁某某在和顺县**镇**村村西选好油松风景树,梁某某带人将权属于**村集体的四株油松风景树擅自挖起,后梁某某将树介绍给被告人赵某某,12月11日晚,梁某某、张某甲、赵某某以及装树工人到达现场,张某甲用铲车将挖起的三株油松装到赵某某车上,赵某某支付张某甲3100元,后驾驶货车连夜将油松卖到山东**苗木市场。经山西辉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三株油松在基准日的价值为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换押证三份。

5.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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