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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小区**楼**室。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27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9****银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携带钳子等工具在崇左市区多次盗窃路灯电缆线,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7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先后两次到崇左市环城东路往崇左市国际汽车客运站方向约100米处,将连接在路灯之间的107米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46元。

2.2020年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到崇左市城南新区独山路与连城路丁字路口,将连接在路灯之间的70米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23元。

3.2020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到崇左市城南新区环城路天等小区路段,将连接在路灯之间的30米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良

检察官助理:梁婉仪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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