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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贾某甲销售假药案、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85********,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区经理,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2019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93********,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医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楼**单元**。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太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贾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江苏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山西省区经理,在明知该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安排并督促该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贾某甲、翟某某(另案处理)完成涉案的抗肿瘤药物健痊得、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的销售任务,并向被告人贾某甲介绍山西省*甲医院医生以销售涉案药品。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明知上述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山西省*甲医院多次向李某某、袁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销售涉案药品健痊得,销售金额共计867800元。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在太原市向王某某、远某某销售涉案的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共计3套,销售金额共计31900元。

2018年3月,翟某某在山西省*乙医院、山西省*丙医院等地向宋某某、张某某销售涉案的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共计9套,销售金额共计97200元。

2018年1月份左右,由于被告人贾某甲向袁某某销售的涉案抗肿瘤药健痊得规格出现问题,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袁某某协商并退还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苏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梁某某、贾某甲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刘璐婷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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