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单位全椒县**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1-1),单位地址为全椒县**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全椒县**塑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57********,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滁州市定远县**区**工贸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定远县**镇**路**号**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全椒县**塑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全椒县**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为了少缴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帮忙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的税务信息、公司名称、开票金额等信息发给谢某某,并支付了2万元的开票费,谢某某找到安庆市**纺织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价税合计466440元,税额合计67767.52元,被告人梁某某在收到该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全椒县**塑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7767.52元,被告人梁某某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55517****;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595505****;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滁州市定远县**区**工贸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95503****。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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