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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现租住中山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执行刑事拘留, 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租住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下午,梁某乙受其上家许某乙(均已判决)的指使,通过修改微信账号的头像及昵称,生成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罗某某点击并注册钓鱼网站被骗后通过微信扫码转帐6000.1元。梁某乙收取款项后立即提现至其尾号为4371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中,当晚,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明知梁某乙银行中的钱某某诈骗所得,仍一起至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中山市**支行,从卡中取出赃款6000.1元,收取许某甲好处费200元,两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同案犯判决书等;

2.​ 证人许某乙、梁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取现,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许某甲、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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