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0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合谋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楼*号出租房盗窃摩托车配件,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前往上述出租屋。抵达后,莫某某站在窗户边接应,梁某某撬开该出租屋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盗窃了一批摩托车配件(包括HKR排气1件、NKS传动1件、FCS传动1件、mkr启动盘1件、法斯特1对、mkr曲轴1件、烧炭中轴1件、志杰吊架1件、车力屋卡钳1件等,上述配件均无法核价)后从窗口传递给莫某某,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盗得配件运至梁某某宿舍。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破案后,赃物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配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锦欣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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