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大专文化,**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山**村**号,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吸毒人员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梁某某与其朋友被告人胡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滨小区地下车库,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4瓶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液体(以下简称MDMA液体)卖给徐某某。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徐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四瓶MDMA液体。在被告人胡某某将MDMA液体送到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地下车库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胡某某身上查获MDMA液体4瓶。随后民警在**江滨小区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住处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在该处起获MDMA液体9瓶。经称量,上述查获MDMA液体共计净重209.93克。经鉴定,从胡某某、梁某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测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陈述;
2.毒品检验报告;
3.搜查、检查笔录
4.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归案经过、称重笔录、身份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含MDMA成份的毒品,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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