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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大专文化,**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山**村**号,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吸毒人员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梁某某与其朋友被告人胡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滨小区地下车库,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4瓶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液体(以下简称MDMA液体)卖给徐某某。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徐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四瓶MDMA液体。在被告人胡某某将MDMA液体送到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地下车库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胡某某身上查获MDMA液体4瓶。随后民警在**江滨小区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住处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在该处起获MDMA液体9瓶。经称量,上述查获MDMA液体共计净重209.93克。经鉴定,从胡某某、梁某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测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陈述;

2.毒品检验报告;

3.搜查、检查笔录

4.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归案经过、称重笔录、身份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含MDMA成份的毒品,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6月22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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