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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胡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新民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2017年因盗窃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后因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富某某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解除监视居住,该员现在家。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胡某甲、杨某某、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的时候,因曾某某喊了陈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的女朋友熊某某一声“幺妹”,引起了陈某某的不满,随后陈某某就在QQ上与曾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并要找曾某某的麻烦,在争执的时候曾某某的朋友龙某某就在旁边,随后龙某某也在手机QQ上面和陈某某发生了口角争执,在争执之后双方相约到富顺两校旁边解决(意思就是打架),随后龙某某、宋某某、曾某某、胡某甲四人就从互助镇骑电瓶车到富顺两校旁边找陈某某,去之前胡某甲又打电话邀约了自己的妹妹胡某乙参加(未成年人,另案起诉),四人到了两校旁边的“避风塘”门口,胡某乙以及胡某乙的朋友梁某某等人已经在现场等龙某某等四人,龙某某等四人到了之后就跟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就到两校旁边的“避风塘”门口找龙某某等人,之后龙某某和陈某某又发生口角争执,争执之后龙某某就踢了陈某某几脚,双方就此离开现场。事后,陈某某因被打不服气,多次发QQ短信给曾某某,要求曾某某等人出来面对处理此事,曾某某就把陈某某的话转达给了龙某某、宋某某、胡某甲,四人商量后决定还是到富顺去面对陈某某,2018年11月30日曾某某、龙某某、宋某某、胡某甲骑电瓶车从互助到富顺两校旁边的“避风塘”,去之前胡某甲同样打电话邀约了胡某乙,胡某乙又邀约了梁某某。龙某某等四人到了“避风塘”与胡某乙以及梁某某等人见面后就跟陈某某联系,陈某某就和杨某某、徐某某、卓某某等人一起来到美食纯K楼下见碰面,见面后梁某某就和杨某某站出来协商处理,但协商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的时候陈某某先动手打了曾某某,随后陈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就与龙某某、胡某甲、梁某某等人打起来了,胡某甲、龙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均使用了拳头等积极参与斗殴,在打架的时候双方被路人吼开了。这个时候梁某某觉得自己被打了不服气,便在现场打电话邀约了钟某某来帮忙,钟某某等人到了现场之后便去找陈某某等人,而后便对陈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钟某某用刀将陈某某的背部刺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甲、龙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吕某某、曾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各被告人及其同案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胡某甲、龙某某、杨某某邀约在公共场所相互斗殴,致一人轻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致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其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胡某甲,致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邀约未成年人,增加20%;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致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四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郁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电话1308833****;胡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0813****;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44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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