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6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园**室,现住银川市金某某**。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园**。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66********,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元盛世集团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平台,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缴纳会费,以销售“开元券”,发展的人员需缴纳人民币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级别的会费,通过线上虚拟“开元券”价格的涨幅,鼓吹经过几次拆分倍增后加本盈利来引诱他们投资,并对推广者实行推广奖、平衡奖、领导奖、点位奖等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2017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韩某某(在逃)介绍加入开元盛世集团,被告人梁某某在银川市发展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为其下线。2017年7月27日,刘某某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成立了大武口区开元盛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为刘某某。2017年7月28日,梁某某在银川市金某某成立金某某智渊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为梁某某。为获取开元盛世集团的直推奖、对碰奖、互助奖等奖励,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讲课等形式积极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胡某某为讲师。经鉴定,梁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118个,层级在三层以上;胡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2038个,层级在三层以上;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571个,层级在三层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以销售开元盛世集团公司“开元券”为名,以高额回报为利诱,通过微信、讲课等方式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入会,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依托开元盛世集团公司网络平台系统运营从中谋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38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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