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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社区**公司宿舍。2012年6月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社区**公司宿舍。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聂某某三次容留刘某某在涟源市**家属楼两人居住的次卧室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实事如下: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聂某某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聂某某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聂某某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24日,涟源市巡警大队在涟源市民主街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后在梁某某带领下在涟源市**家属楼梁某某家中抓获正在吸毒的刘某某及被告人聂某某。

2019年10月24日,涟源市巡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照片、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登记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梁某某、聂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聂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聂某某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梁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聂某某,可以认定为立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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