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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市**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翁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号牛牛西厨西餐厅,撬开该西餐厅后面靠近停车场的玻璃窗进入牛牛西厨西餐厅内,盗窃了餐厅收银台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3月27日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塘下涌新宜家百货附近将被告人翁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2日1时55分许,民警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道**号二楼**网吧40号机座位上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均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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