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6********,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楼。因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涉嫌诈骗罪,王某乙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新华城市广场D座2602室、C座1502室,在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开办一家名叫“浙江零置资产管理公司”的单位,王某甲、王某乙为投资人,梁某某为业务员。该公司通过散发广告卡卡片,在微信群发布“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当日放款”等广告引诱借款人到零置公司借款。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所谓的低息日息千分之三至五,采用签订单份借款合同,故意隐瞒收取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高额费用的手段,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四次共计42000元,实际得到借款34800元,已还款51939元,被骗17139元,未还款18000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吕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二次共计30000,实际得到借款22000元,已还款62694元,被骗40694元,未还款5853元。
2019年4月至2019你5月期间,被害人李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两次共计47000元,实际得到借款39200元,已还款48960元,被骗9760元,未还款95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宁某某在公司合同借款18000元,实际得到借款14180元,已还款17100元,被骗2920元,未还款9500元。
2018年10月5日,被害人胡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14700元,实际得到借款8000,已还款15546元,被骗7546元。
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孙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10000元,实际得到借款8000元,已还款12236元,被骗4236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20000元,实际得到借款16000元,已还款28100元,被骗12100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陈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三次共计19000元,实际得到13838元,已还款22589元,被骗8951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两次共计12000元,实际得到借款9022元,已还款17040元,被骗8018元。
2019年4月25日,被害人周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20000元,实际得到借款16946元,已还款12204元,未还款18296元。
2018年8月,被害人孙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四次共计57000元,实际得到49255元,已还款76270元,被骗27015元,未还款15810元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周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三次共计43000元,实际得到借款37396元,已还款34128元,未还款20448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胡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两次共计20000元,实际得到借款16170元,已还款24750元,被骗8040元,未还款1404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唐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两次共计32000,实际得到借款28200元,已还款37020元,被骗8820元,未还款12480元。
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15000元。实际得到借款12000元,已还款7650元,未还款11475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吕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三次共计50000元,实际得到41855元,已还款43540元,被诈1685元,未还款22347元。
2019年2月15日,被害人姚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8000元,实际得到借款6675元,已还款13088元,被骗6413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公司合同借款二次共计13000元,实际得到借款10300元,已还款2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以浙江零置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与上述18名被害人合同签订借款470700元,实际放款383837元,实际收回借款525054元,共骗取被害人141217元,未收回借款157749元。
2019年5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张某某、姚某、蒙某在查处浙江零置资产管理公司时,被告人王某乙为向梁某某通风报信,使梁某某逃跑,将民警蒙某胳膊咬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乙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家机关工作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王某甲、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追究王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结合本案,三被告人具结认罪认罚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王某乙的家人已赔偿受伤警察的医疗费,取得谅解;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罚金;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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