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与“阿某某”联系好毒品交易,并收取“阿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500元。随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好由王某某找毒品冰毒货源并交给买家。王某某即与上家覃某某联系好毒品交易,并由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500元给覃某某。
当天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持毒品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贤路145号一楼到二楼的楼梯间处,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当场将该包毒品冰毒交给了“阿某某”的朋友袁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冰毒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刚离开现场的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当场在覃某某身上查获其截留的一部分冰毒(经鉴定,净重0.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信息等书证;
3.证人“阿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覃某某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均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0克)和2小块(净重0.03克);王某某手机1台、SIM卡1张;覃某某手机1台,SIM卡1张;梁某某手机2台、SIM卡2张,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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