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房出租屋。2006年11月份因吸食海洛因被执行限期戒毒三个月;2017年11月份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5月份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6月份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身患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0时许,梁某某和王某某、许某某三人窜到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门口时,发现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停在该处,该车辆当时只是锁了车头锁。许某某和王某某在旁边望风,梁某某把车头锁扭坏推车出来,然后坐上盗窃车辆,许某某开着电动车载着王某某跟在后面,许某某边开车边用脚推梁某某坐着的电动车,三人合力推车到附近黑暗巷子,许某某将盗窃车辆接线着火,然后三人开车到霞山区机场路口,以900元的价钱出售给一名叫“肥佬”(不明身份)的男子。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932元。
2、2020年3月8日3时许、2020年3月9日4时许、2020年3月9日13时许、2020年3月11日凌晨,梁某某在其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房出租屋,以“烫吸”的方式容留王某某、许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潇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470****;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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