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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社区******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宅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先后到黑龙江省桦南县**市场**摊位、**店、**摊位、**超市、**超市、黑龙江省同江市**食杂店、**零食店、**行、**蔬菜店、**购物广场**摊位等地点,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印有自己微信收款码的贴纸,粘贴覆盖在前述商家所设置的微信收款位置,从而盗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给前述商家的货款,非法获利数百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宋涛(另案处理)先后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海鲜活鱼直销店、**店、西林路******摊位、**摊位、西林路菜市场**摊位、**摊位、**摊位等地点,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印有自己微信收款码的贴纸,粘贴覆盖在前述商家所设置的微信收款位置,从而盗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给前述商家的货款,非法获利数百元。

经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伴糖网吧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二维码等;

2.​ 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 被害人韩某某、郭某某、包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社区******;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宅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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