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湾行政村****号。2020年6月5日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经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沟村民委员会**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街**号**楼**室。2020年6月5日,王某某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经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问梁某某是否能买下毒品,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让王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转400元钱,梁某某在宝某某七里铺马某某(在逃)处用400元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梁某某将其驾驶的陕J****l轿车开到七里铺烟洞沟加油站路边,让王某某来找他。王某某来到七里铺烟洞沟加油站路边,找到梁某某,在梁某某车内二人用注射器将毒品共同注射。

2、2020年5月26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问梁某某是否能买下毒品,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让王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转3 00元钱,梁某某在宝某某七里铺马某某(在逃)处用400元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梁某某将其驾驶的陕J****l轿车开到七里铺烟漏沟隧道口路边,让王某某来找他。王某某来到七里铺烟洞沟隧道口路边,找到梁某某,在梁某某车内二人用锡纸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

3、2020年5月27日上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问梁某某是否能买下毒品,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让王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转500元钱,梁某某在宝某某七里铺马某某(在逃)处用500元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梁某某将其驾驶的陕J****l轿车开到七里铺烟洞沟隧道口路边,让王某某来找他。王某某来到七里铺烟洞沟隧道口路边,找到梁某某,在梁某某车内二人用锡纸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

4、2020年5月28日早,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问梁某某是否能买下毒品,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让王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转300元钱,梁某某在宝某某七里铺马某某(在逃)处用400元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梁某某将其驾驶的陕J****1轿车开到七里铺烟洞沟隧道口路边,让王某某来找他。王某某开陕J****5名爵越野车来到七里铺烟洞沟隧道口路边,将车停在梁某某车后,粱晓伟上了王某某的车,二人在王某某车内(陕J****5)用注射器将毒品共同注射。

5、2020年5月31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问梁某某是否能买下毒品,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让王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转200元钱,梁某某在宝某某七里铺马某某(在逃)处用400元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梁某某问王某某在哪里,王某某告诉梁某某他在宝某某刘万家沟圣明宫路边等他,梁某某驾驶车到宝某某刘万家沟圣明官路边。上了王某某的车(陕J****5),二人在王某某车内用锡纸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

6、2020年6月1日早,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问梁某某是否能买下毒品,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让王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转300元钱,梁某某在宝某某七里铺马某某(在逃)处用400元买了一小包毒品。梁某某问王某某在哪里,王某某告诉梁某某他在宝某某刘万家沟圣明官路边等他,梁某某驾驶车到宝某某刘万家沟圣明宫路边。上了王某某的车(陕J****5),二人在王某某的车内用锡纸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李延宏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