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5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伙同张某某(时年十七周岁,已判决)经预谋后,在本市集美区乐安北里200号附近,由被告人潘某某在一旁望风,被告人梁某某用布块从背后捂住路经该处的被害人严某某的嘴部,张某某将被害人严某某的腰包拽下抢走,腰包内有价值人民币240元的“Uniscope”牌S6000型黑色手机1部、蓝色圆形E通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现金人民币33元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与张某某携赃物逃离现场。
次日,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在本市同安区**镇**里**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赃物“Uniscope”牌S6000型黑色手机1部、蓝色圆形E通卡1张。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潘某某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缴获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缴获的移动电话、E通卡等物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同案犯张某某的地点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8.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273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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