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梁某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0********,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肇庆市端州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89********,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7********,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号,家住肇庆市鼎湖区**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5********,肇庆市端州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家住肇庆市端州区**道**路**号**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2********,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家住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御景某某6栋1203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重庆市巴南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家住肇庆市端州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伙同梁某敏等人(己判刑)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7月,**公司委托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囍聚肇庆麻将”手机软件。用户使用**公司销售的房卡进入“囍聚肇庆麻将”,建立虚拟房间打麻将。
2017年8月,为提高“囍聚肇庆麻将”的房卡销售量,梁某敏召集股东会议,提出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利用“囍聚肇庆麻将”进行麻将赌博,并先后建立“一鸡双鬼”、“新两鸡双鬼”、“双鬼五鸡群”、“10鸡单鬼8码”等微信群。被告人梁某立、李某乙、黄某某、温某俊、钟某池、李某甲分别加入上述微信群,参与组织成员利用“囍聚肇庆麻将”进行麻将赌博。
经查,参赌人员周某贞、梁某恒、梁某霖、陆某华、闵某、赖某龙、杜某建加入梁某星等人建立的微信群,利用“囍聚肇庆麻将”进行麻将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527874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梁某立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投案。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温某俊、钟某池均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投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乙均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投案。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投案。
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余某亮、区某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及同案人梁某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设置赌博平台,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立、温某俊、钟某池、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立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路**街**号**房(联系电话137*******);被告人温某俊现住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31*******);被告人钟某池现住肇庆市鼎湖区**幢**房(联系电话159*******);被告人黄某某现住肇庆市端州区**道**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38*******);被告人李某乙现住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栋**房(联系电话138*******);被告人李某甲现住肇庆市端州区**栋**房(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拾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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