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20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起,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明知他人在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坡一处桉树旁,以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仍提供望风帮助,其中梁某某负责在赌场旁小楼楼顶望风,梁某甲负责在**村**小学附近望风。2020年5月23日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梁某某,并在镇宁小学后面路边抓获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梁某丙、姚某某、梁某乙、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望风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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