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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偷越国边境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曲靖市罗平县**街镇**街村委**街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曲靖市沾益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曲靖市罗平县**街镇**街村委**街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梁某某、杨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从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中国打洛,后于2020年7月7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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