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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77号

1.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村57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徐某某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左右。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红旗一路金易小区门口处,被告人杨某某向黄某某贩卖1小包冰毒,收取200元人民币现金。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杨某某和黄某某身上搜获的2小包可疑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笨丙胺成分。

 2020年1月5日19时左右,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红旗一路金易小区门口处,被告人梁某某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1700元毒品冰毒,后获款1700元。2020年1月7日凌晨0时许,徐某某公安局据侦查掌握的线索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红旗一路金易小区门口处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梁某某,并从其身上搜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6.03克)、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梁某某的身上搜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塑料吸管包装毒品1包、ViVo牌黑色智能手机一部、ViVo牌智能手机白色手机一部、人民币40元;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杨某某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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