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住址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2000********,汉族,中专肄业文化程度,潍坊**新区**物流园职工,户籍地潍坊高新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高新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住址潍坊高新区**街道**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潍坊市**区中**快递职工,户籍地潍坊高新区**街道**庄**村**号,现住潍坊市坊子区**镇**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段某甲、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至14日间,被告人梁某某分多次从被害人杨某乙处借款共计人民币29950元。为了达到不偿还借款的目的,同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段某甲,驾车将杨某乙从潍坊高新区歌尔光电园一期拉至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一村庄的偏僻处,与被告人庄某某会合。四被告人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杨某乙写下梁某某已向杨某乙还款2.8万元的“结清证明”,后怕杨某乙反悔,又逼迫杨某乙给梁某某写下2.8万元的“欠条”。在杨某乙给梁某某写“结清证明”及“欠条”前,庄某某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借故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段某甲、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段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3000元,杨某乙对二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段某甲、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段某甲、庄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段某甲、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中“缓刑一年”的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检察官助理:宋振兴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甲、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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