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0********,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原住址**镇**街**组**号,现住三都县三合街道城北安置小区2020号。2003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3日被抓获,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1********,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街道**村**组。200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3个月,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2********,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住**镇**村**组。2001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晚上2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梁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三都县都江镇排怪村,将莫某某喂养在“母哥”(地名)牛棚的一头灰色母黄牛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韩某某、韦某甲(两人另案处理)到三都县都江镇大脑村巫榜组,将邓某某喂养在“老财四”(地名)牛棚的两头黄牛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21600元。
3、2019年10月2日2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梁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三都县都江镇排抱村,将杨某某喂养在“瘦马田”(地名)牛棚的一头母黄牛及一头公黄牛崽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6800元。
4、2019年10月14日2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梁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三都县都江镇排抱村二组,将杨某甲喂养在寨子旁边牛棚的三头黄牛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31600元。
5、2019年10月19日晚上到10月20日凌晨之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及杨某甲的一个朋友,到三都县都江镇羊翁村下里古组,将杨某乙喂养在“巫劳坡”(地名)牛棚的一头黄母牛及一头公牛崽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24800元。
综上:三名被告人盗窃他人耕牛总价值人民币114800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数额为93200元,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数额为90000元,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数额9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耕牛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过磅单、物品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政展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杨某甲、韦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拾册,公诉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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