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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李某欧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号。1995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2011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亭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费县**镇**村**组村民谷某某家中,盗窃雅迪牌和华承牌二轮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该两辆电动车共计价值1330元。

2.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预谋盗窃,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村村民陆某某家中,盗窃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151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车辆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谷某某、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刑更267号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谷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璋

检察官助理:史竹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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