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5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出生地为广东省鹤山市,户籍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成立公司的情况下,以“广州易寿堂中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雇佣被告人梁某某,对外推销没有获得任何批文、实际成分不明的“中药”丸剂——“血液溶解酶”,宣称该丸剂系心血管疾病特效药。为增强说服力,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对外谎称自身拥有资深的医学专业背景,并以“教授”、“医院院长”自居。
2019年6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利用后者年老多病、急于求医的心态,将后者约至广州市越某某越秀北路迎宾馆,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后者60粒“血液溶解酶”丸剂——但被告人李某某以“药物珍贵、货源紧张”为由,仅实际交付28粒丸剂。
2019年7月某日,被害人吴某某服用丸剂后对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二人产生怀疑,与二人相约见面。被告人梁某某再三保证丸剂具备相应疗效,并写下“如无疗效、全额退款”的书面凭证以拖延时间,之后便与被害人吴某某断绝联系。
2019年10月24日、11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先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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