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阿梁),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 月12 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 年12 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9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十三),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到陆川县温泉镇新洲北路“肥婆粉店”门口,盗走了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的申佳牌电动车(车牌号为玉林QF848,车架号为201710000220615)。得手后,该车由梁某某销赃得款24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8元。
2.2020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驾驶电动车到陆川县温泉镇西滨北路一家烤鸡店门口,盗走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为玉林SK335车架号为1400764)。得手后,该车由梁某某销赃得款26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5元。
3.2020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陆川县横山镇敬老院门口,盗走了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125C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桂8UX83,发动机号为C3270996)。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得款220元,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8元。
4.2020年9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新公园路口,盗走了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为玉林P6U02,车架号为30012574)。得手后,该车由其拆下电瓶销赃得款20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764元。
5.2020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东滨路“三喜酒楼”门口,盗走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牌号为桂K****1,车架号为LR4NE0608L107370)。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得款35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83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511元。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四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西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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