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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梁某乙,曾用名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阳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现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某某路XXX号X楼。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4*******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5********,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珠海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银某某路XXX号X栋XXX房,现住:广东省中某某坦洲镇某某某某城X座X单元XXX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办理两地车牌为籍口,成立阳江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阳江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阳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16间空壳公司。2018年1月起,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法规,以上述空壳公司名义虚构交易,收取3%-5%不等的开票费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以阳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阳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8间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22307359.29元,税额669220.71元;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以阳江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21375元,税额622.57元;被告人梁某乙以阳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阳江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7间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66份,价税合计121127788.06元,税额353764.34元。

2019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某某路XXX号六楼阳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内抓获梁某乙,在中某某坦洲镇某某某某某某座X单元XXX房内抓获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增值税发票存根;5.发票开具系统数据;6.微信聊天记录;7.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多间涉案公司的核查报告;8.银行流水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谋成立空壳公司,以虚构交易、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乙、文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46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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