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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成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梁某某,外号“河上”,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梁家村秘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现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外号“小小”,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成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上午9时许,在蓝山县网改办的指导下,蓝山县供电公司对楠市镇梁家、曾德合、四毛冲、禾家冲等四个特殊电价自然村进行断电处置。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因对本村被断电、对县农网改造政策不满,通过村广播喇叭组织百余名梁家村村民围堵楠市镇政府,要求政府给梁家村恢复通电。在围堵镇政府无果后,梁家村村民又继续围堵楠市变电站,致使变电站工作人员无法按时给楠市镇其他村及祠市各村恢复供电。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广播喇叭又组织百余名梁家村村民到楠市镇政府围堵,并通过广播要求梁家村村民“每家每户都要出一个人去楠市镇政府,哪家人不去,就罚款300元”。因两日围堵政府无果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便默许梁家村村民将一位82岁,且生活无法自理的低保老人龙某某送至蓝山县**镇政府,并叫被告人成某某负责制作横幅,想以此来胁迫政府给梁家村恢复供电。10时许,梁家村村民将龙某某送至蓝山县**镇政府党建办公室内,并在政府门口悬挂“占我地、停我电、电力公司是坏蛋”、“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横幅围堵镇政府,逼迫政府给梁家村恢复供电,当晚被告人梁某某纠集被告人成某某及几十名梁家村村民在楠市镇政府大院吵闹一晚上。2019年12月30日上午,百余名梁家村村民拉着横幅在省道322线楠市镇十字路口聚众游行闹事,堵塞过往车辆,之后再次围堵楠市镇政府。后在县委县政府、楠市镇政府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说服下,梁家村的围堵闹事人员才散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梁某某34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成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梁某某、成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村**组,电话1378923****;被告人成某某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村**组,电话1917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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