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9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20年1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巢湖市、长丰县多次盗窃他人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内的0#柴油,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共计9960元。
1.2019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至被害人王某甲所在的长丰县杨庙镇工地,使用车内抽油工具从挖掘机内盗窃0#柴油350升,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共计2264.5元;
2.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蓝色福田皮卡车(皖A817RU)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至巢湖市柘皋镇,使用车内抽油工具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大树刘村委会东侧农田路边的推土机内盗窃0#柴油100升,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共计513元;
3.同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蓝色福田皮卡车(皖A817RU)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至被害人张某某所在的巢湖市苏湾镇寨山村委会路港公司工地,使用车内抽油工具从两个油桶及压路机、路拌机、挖掘机内盗窃0#柴油共计1000升,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共计5130元;
4.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蓝色福田皮卡车(皖A817RU)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至被害人王某乙所在的长丰县下塘镇路段工地,使用车内抽油工具从挖掘机内盗窃0#柴油100升,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共计513元;
5.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蓝色福田皮卡车(皖A817RU)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至被害人王少雨所在的长丰县下塘镇路段工地,使用车内抽油工具从挖掘机内盗窃0#柴油300升,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共计1539元。
2020年5月20日下午,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分别在长丰县朱巷镇梁山村河西组将梁某某抓获归案、在长丰县下塘路蒙城北路将徐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分别退赃4980元,后由巢湖市公安局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李凤杰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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