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 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同案犯向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梁某某商量合伙开设赌场,商量好后他们又找到被告人张某甲一起开设赌场。三人协商由向某某认作老板负责协调关系,梁某某与张某甲负责在赌场里面招待客人,赌场获得的利润三人平分。约定后向某某在吉首市政法街**酒店对面的二楼租了一间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然后买了4台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2019年8月初赌场开业,开业后向某某很少到赌场里面去,赌场一般都由张某甲和梁某某负责打理。赌场经营了20多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左右,梁某某、张某甲、向某某每人分得2万6千元左右。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赌场现场照片及销毁照片、指认赌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符某某、龚某某、李某某、滕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开设赌场20多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左右,梁某某、张某甲每人分得2万6千元左右。两被告人抽头渔利数额都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张某甲、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开设赌场过程中相互密切配合,行为积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两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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