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62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家属楼**单元**楼**户。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客户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
被告人尤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5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客户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520,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郑州市二七区**路**路**公寓**座**房。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客户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叶县公安局马庄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326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住平顶山市**家属院,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平顶山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5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19年9月5日交办,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隶属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单某某),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7日,2010年12月13日至2014年11月18日,**担保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无资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利用**集团旗下的平顶山市十里画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个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使用资金旗下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或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梁某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1176.6万元,未兑付金额2957万元,获得工资、提成及奖励1359026元。
被告人尤某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5703万元,未兑付金额2062万元,获得工资、提成及奖励637992元。
被告人李某甲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6180.9万元,未兑付金额1692.5万元,获得工资、提成及奖励879688.25元。
被告人郭某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4万元,未兑付金额251万元,获得工资、提成及奖励27162元。
2014年4月12日,平顶山市**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通过客户经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虚构**公司有资格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在其经营的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海南扬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向社会宣传上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许以1.3%至2%的高息,以上述两公司为借口人,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的资金。截止2016年2月,融宜捷公司共吸收资金604903100元,未兑付204058423元。
被告人郭某某任平顶山市**财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450.45万元,未兑付金额457.535万元,获得工资、提成及奖励405157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尤某某被抓获。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均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中国银监会平顶山市银监局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收据、新华区中小企业借款合同、资产抵押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银行交易流水;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娄某某、李某乙、乔某某、殷某某、王某乙、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四被告人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五年,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明淑
助理检察员:马军川
2019年11月2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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