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221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石门县**镇**组,现住石门县**街道**广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5417,土家族,本科文化,经商,住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黎某某在石门县**街道**大酒店**号房,用扑克牌“炸金花”赌博。次日凌晨,梁某某、唐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发现杜某某、黎某某作弊,两人对杜某某进行殴打,杜某某从身上拿出了赌博作弊用的无线耳机和装有作弊软件的智能手机。后梁某某言语威胁杜某某向其索要钱财,该过程中,唐某某在梁某某的指示下按住杜某某的左手,梁某某用玻璃杯将杜某某的左手砸伤,杜某某仍称没钱。梁某某便找黎某某索要钱财,并指示其中途叫来的朋友吕某某(已行政处罚)按住黎某某的右手,梁某某用手中的玻璃杯作势要打黎某某。黎某某害怕之下被迫通过手机微信给梁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并在梁某某的威胁下写了5000元借条,之后离开房间。尔后,梁某某强行要求杜某某从手机中借网贷给其筹钱,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因头部外伤伴神经症状,左手拇指指甲破裂,甲床出血,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给黎某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杜某某、黎某某对梁某某、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857486****)、唐某某(联系电话1508064****)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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