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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唐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街道******组。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被告人梁某某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将唐某某的驾驶证借走,并告知唐某某要用自己的照片替换唐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变造一本照片为梁某某,信息为唐某某的驾驶证,用于驾驶机动车。2018年3月18日,梁某某在使用变造的驾驶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到案经过;

4.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12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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