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被告人梁某某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将唐某某的驾驶证借走,并告知唐某某要用自己的照片替换唐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变造一本照片为梁某某,信息为唐某某的驾驶证,用于驾驶机动车。2018年3月18日,梁某某在使用变造的驾驶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到案经过;
4.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