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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叶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玉林容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和叶某某路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时,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双鹰牌摩托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起意盗窃。21时许,梁某某和叶某某回到上述地点,尾随一男子进入屋内,上到楼顶伺机作案。23时许,梁某某和叶某某下到一楼楼梯间,合力破坏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车头锁,推车离开,随车被盗5台POS机。后梁某某和叶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由二人分占。破案后,民警起获被盗的5台POS机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64元,5台POS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和叶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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