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单元**楼**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呼和浩特市大量收购卷烟准备运往山西省太原市销售。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卫某某明知烟草为专卖品,在没有烟草准运许可证情况下,受被告人梁某某雇用,将梁某某打包好的十八包卷烟装在其驾驶的晋A*****小型运输车内准备运往山西省太原市销售。当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烟草专卖局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在玉泉区**市场将被告人卫某某抓获,在晋A*****小型运输车内查获云烟、大青山、双喜、七匹狼、中南海等卷烟共计1266条,经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1427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1266条,价值人民币114270元,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卫某某明知烟草是专卖品,在没有烟草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梁某某运输卷烟。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卫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强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卫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卷3册,含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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