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9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7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5年6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徐某某、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合伙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园夏村官海街南二巷23号二楼房间内,雇请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为赌场工作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2019年8月22日2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徐某某、刘某乙以及其他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1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禹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蒲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徐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徐某某、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徐某某、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徐某某、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徐某某、刘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99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二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186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6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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