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某法定婚姻关系未解除情况下又与被告人刘某某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从事相关社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梁某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从事相关社会活动至案发。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梁某某与李某某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协议书、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的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文书时与被告人刘某某谈话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共同从事社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梁某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名义公开同居并共同从事社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日记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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