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减刑于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犯罪时未成年)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钟鸡”,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 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刘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黄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6系列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春城松竹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对面,发现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刘某某和陈某某负责动手偷该电动车的电池,冯某某和王某某负责把电池搬上车,黄某某则在小汽车上负责接应,偷了一组(6只)超威牌电池。经鉴定,上述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038.18元。
2、2018年10月3日凌晨,偷完毛汉基的电池后,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又驾驶黑色马自达6系列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春城同兴路36号门前,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搏技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刘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负责动手偷该电动车的电池,黄某某和冯某某在小汽车上负责接应和望风,偷了一组(4只)天能牌电池。经鉴定,上述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96.58元。
3、2018年10月3日晚,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着一辆黑色马自达6系列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春城河西国恒雅苑AB幢后面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电动车停放在此处,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负责偷电池,郑某某在小汽车上负责望风,偷了5组(22只)电池。经鉴定,上述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880.58元。
4、2018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伙同黄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杰德小汽车去到阳春市合水镇中兴二街7号门口,发现被害人冼某某的五菱牌面包车停在此处,刘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利用小刀、托盘等工具偷了约35升92#汽油,然后将偷到的汽油装进杰德小汽车的油箱中。经鉴定,当天每升92#汽油的价格是人民币7.7元,上述被盗的汽油价值人民币269.5元。
5、2018年11月11日凌晨,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杰德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河西城西大道顺风速递对面,发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菱牌小货车,刘某某、黄某某负责用小刀、托盘等工具偷汽油,陈某某驾驶杰德小汽车负责接应,三人偷了约20升92#汽油后将汽油装进杰德小汽车的油箱中。经鉴定,当天每升92#汽油的价格是人民币7.7元,上述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154元。
6、2018年11月11日凌晨,偷完黎某某的汽油后,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又驾驶杰德小汽车搭载去到阳春市合水镇粮所小区贝丰制衣厂门前,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刘某某、黄某某负责用小刀、托盘等工具偷汽油,陈律驾驶白色杰德小汽车负责接应,偷了约15升92#汽油后将汽油装进杰德小汽车的油箱中。经鉴定,当天每升92#汽油的价格是人民币7.7元,上述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115.5元。
7、2018年11月12日凌晨,刘某某、钟某某、黄某某、陈律驾驶一辆白色杰德小汽车去到阳春市合水镇建设中路二街32号门前处,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牌小型货车,刘某某、钟某某负责用小刀、托盘等工具偷汽油,黄某某驾驶杰德小汽车负责接应,陈某某负责在小汽车上望风,偷了约20升92#汽油后将汽油装进杰德小汽车的油箱中。经鉴定,当天每升92#汽油的价格是人民币7.7元,上述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154元。
8、2018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伙同黄某某、钟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联兴聚福园楼下,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长安牌小货车,遂偷了5升92#汽油后将汽油装进他们驾驶的小汽车的油箱中。经鉴定,当天每升92#汽油的价格是人民币7.29元,上述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36.45元。
9、2018年11月29日晚,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四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阳春市合水镇金太阳花园E栋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五菱牌小型货车,遂偷了该车的92#汽油约20升。经鉴定,当天每升92#汽油的价格是人民币7.29元,上述被盗汽油价值人民币145.8元。
10、2018年12月3日晚,陈某某、黄某某、钟某某、“阿冲”(另案处理)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去到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城北新大洲本田售后部门前,发现被害人梁某某把换上新电池的一辆绿驱牌电动车停在此处,四人就把该车的一组(4只)天能牌电池偷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96.98元。
11、2018年12月5日3时许,陈某某、黄某某、钟某某、“阿冲”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去到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100号鼎盛饺子店门前,发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四人把该车的一组(4只)天能牌电池偷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81.92元。
12、2018年12月14日晚,陈某某、黄某某、钟某某三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松柏镇塘岗村委会塘岗圩被害人肖某某家门口,偷走了四只母鸡,每只母鸡平均重约5.5市斤,四只母鸡共重22市斤。经鉴定,一市斤母鸡的价格是人民币13元,22市斤的母鸡价值人民币286元。
13、2018年12月14日晚,陈某某、黄某某、钟能邦三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阳春市陂面镇上河村委新光二村11号谢江山家门口,发现窗户下栓着一只重约40市斤的黄狗,三人经商量决定偷狗。陈某某用液压剪把狗链剪断,钟某某负责把狗拉住,黄某某负责在车上望风,然后陈某某用木棍把狗敲死后拿上车尾箱。经鉴定,40市斤的土狗价值人民币680元。
(二)梁某某涉嫌抢劫,罗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钟某某和阮圣威、冯某某商量在阳春市区盗窃小汽车汽油,五人携带油桶、油漏、托盘等工具用于偷油,并带了二把自制砍刀用来被人发现后作吓唬对方或防身使用,接着五人驾驶一辆白色无牌本田牌杰德小汽车去到阳春市河西西沿江路龙津花园至水电新村路段,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现代牌小货车,于是由罗某某驾车负责接应,梁某某手持砍刀在旁边望风,钟某某和冯某某负责动手偷汽油,阮某某在车上望风。五人共偷了张某某约18.93公斤92#汽油。
接着梁某某等人看到不远处被害人杨健星停放的力帆牌小汽车,于是由罗某某驾车负责接应,梁某某手持砍刀在旁边望风,阮圣威在车上望风,钟某某和冯某某负责动手偷汽油。经查,杨健星被盗14.1公斤92#汽油。
梁某某等人在偷张德伦、杨某某汽油的过程中被阳春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大队便衣民警发现,民警就对该盗窃团伙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梁某某、阮某某拿着自制砍刀向着抓捕的便衣民警挥动,梁某某、钟某某、冯某某、阮某某等人趁机逃跑,最终民警将车内负责接应的罗某某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两把砍刀、一个油漏,一个塑料托盘、一桶净重18.39公斤的汽油,一桶净重14.1公斤的汽油等物品。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的25.36升的92#汽油价值202.88元,杨某某被盗的19.45升的汽油价值155.6元。
综上所述,梁某某参与抢劫一次,抢劫数额是人民币358.48元;刘某某参与盗窃8次,盗窃数额是人民币7344.79元;陈某某参与盗窃6次,盗窃数额是人民币2727.15元;钟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数额是人民币927.78元;罗某某参与携带凶器盗窃1次,盗窃数额是人民币358.48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勘验、辨认、检查笔录;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是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刘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钟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钟某某最后一起盗窃是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是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黄怡倬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现羁
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卷、光盘拾壹张、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