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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冯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幸店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影响未能执行),于2020年5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幸店乡**村委**庄**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影响未能执行),于2020年5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平舆县城**西边巷子的楼梯道内将赵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4块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2、2020年4月27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平舆县城**路西段**1号楼下将毕某某的一辆红色五星大安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5块超威牌32A的电瓶,价格未鉴定。

3、2020年4月27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平舆县城**路西段**1号楼下,将闫某某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的电瓶为5块天能牌20A的电瓶,价格未鉴定。

4、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路**对面的居民楼下将管某某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1880元。

5、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路**对面的居民楼下将余某某的一辆白色金彭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未追回,经鉴定价格为2855元。

6、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宾馆北路西的居民区道内将张某某的一辆淡黄色福斯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及一辆绿色建设牌三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被盗电瓶都是原装的,价格未鉴定。

7、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小区1号楼3单元车库门口将邹某某的一辆灰紫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1340元。

8、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小区1号楼车库内将张某甲的一辆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电瓶及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9、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小区1号楼车库内将陈某某的一辆台翔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10、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按摩店隔壁楼梯道内将郑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4块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11、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按摩店隔壁楼梯道内将熊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12、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按摩店隔壁楼梯道内将杨某的一辆白色立马牌大架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该电瓶为一块70V-30A的锂电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700元。

13、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东侧小区内将姜某的一辆蓝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14、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东侧小区内将肖某某的一辆黄色嘉陵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15、2020年4月28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妇**东侧小区内将喻某的一辆白色洋洲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品牌不详,价格未鉴定。

16、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小区12号楼3单元楼梯道口将张某乙的一辆橘色雪豹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未追回,价格未鉴定。

17、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小区12号楼2单元楼梯道口将孟某某的一辆黄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未追回,价格未鉴定。

18、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小区北楼西侧单元楼梯道口将吴某的一辆灰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被盗4块32A超威牌电瓶,价格未鉴定。

19、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小区北楼西侧单元楼梯道口将徐某某的一辆金剑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5块20A超威牌电瓶,价格未鉴定。

20、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派出所斜对面**大药房旁边道内,将王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4块20A的未知品牌的电瓶,价格未鉴定。

21、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派出所斜对面**大药房旁边道内,将李某某的一辆粉色星月神牌两轮电动车电瓶及一辆红色祥和人家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二轮电动车电瓶是天能牌的,被盗三轮电动车电瓶为4块20A天能牌电瓶,价格未鉴定。

22、2020年4月29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新蔡县古吕镇**7号楼车库门口将王某甲的一辆浅蓝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4块未知品牌的电瓶,价格未鉴定。

 23、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4号楼1单元楼下将杨某某的一辆蓝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未鉴定,被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60元。

24、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1B号楼1单元楼下将韩某某的一辆蓝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价格未鉴定。

25、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1号楼2单元将陈某的一辆浅红色裕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及一辆浅红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裕玛牌电动车的电瓶是5块,被盗小鸟牌的电动车电瓶是4块未知品牌的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05元、260元。

26、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1号楼2单元将陈某某的一辆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电瓶盗走。该电瓶为5块未知品牌的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60元。

27、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1号楼2单元将徐某的一辆粉红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是4块未知品牌的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05元。

28、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3号楼1单元将周某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是5块天能牌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320元。

29、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小区将王某甲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4块未知品牌的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120元。

30、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炒面条后面将周某甲的一辆爱玛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4块天能牌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661元。

31、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局对面居民区道内将曾某某的一辆玫红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4块天能牌电瓶,电瓶已追回。

32、2020年4月30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汝南县**局对面居民区道内将郭某某的一辆绿色新鸽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是4块品牌不详的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390元。

33、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小区2号楼1单元门口将梁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电瓶已追回。

34、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小区4号楼1单元门口将李某甲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该电动车被受害人找到,但电动车电瓶被盗走,被盗的电瓶为5块20A的超威牌电瓶,电瓶已追回。

35、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朱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海宝牌的,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60元。

36、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刘某某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的电瓶为4块32A超威牌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675元。

37、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朱某甲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的电瓶为4块32A超威牌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675元。

38、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张某乙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5块20A超威牌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60元。

39、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张某丙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为5块20A天能牌电瓶,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400元。

40、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景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及一辆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品牌数量不详,被盗三轮电动车电瓶超威牌,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350元、260元。

41、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董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是五星钻豹牌,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450元。

42、2020年5月2日夜,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南**院内将张某丁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被盗电瓶是超威牌5块,电瓶已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260元。

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部分被盗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共26组价格为人民币14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赵某、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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