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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石波”(微信号sb13721291998,另案处理)处购买1条蟒蛇用于商业演出。2018 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该蟒蛇以人民币17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丁某某,丁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收购该蟒蛇用于商业演出。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为蟒Python molurus,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

2018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蟒蛇活体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蟒蛇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查获1条蟒蛇活体,经鉴定为蟒Python molurus,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已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2.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微信记录、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王某某供述、证人潘某某证言等,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从“石波”处购买1 条蟒蛇用于商业演出,后于2018年9月27日将该蟒蛇以17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丁某某用于商业演出。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梁某某自动投案,丁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副检察长:钟帅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1836125****)、丁某某(1525212****)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委托调查函》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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