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梁某,小名梁某能,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摆所镇格丁村上板丛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1时,家住长顺县摆所镇格丁村上板丛组的陈某、梁某林、梁某友等十余人在该村上板丛组一桥上燃放烟花,被告人梁某胞弟梁某林称陈某、梁某林、梁某友等十余人与梁某林在格丁村板丛组桥上发生争论,争吵声音较大,梁某携带刀具在一旁观看,因车辆未受损,双方约定就此作罢,不再争吵,梁某转身离开,当走到距离双方争吵位置约5米左右时,陈某与来劝说的梁某凯发生冲突并欲打架,在场的梁某友、梁某林等人分别拉开陈某、梁某凯,转身离开的梁某回头见此情形,误认为其胞弟梁某林被陈某、梁某林等人殴打,便冲到人群中与陈某扭打在一起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陈某刺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因外伤致右颞部头皮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及照片、人员核查情况、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梁某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陈某的人体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对犯罪嫌疑人、现场进行辨认;梁某对打架现场进行辨认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长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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