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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梁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1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秦汉新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秦汉新城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与朋友宁某某酒后,由宁某某驾驶自己陕A*****白色福特轿车送被告人梁某回家,被告人梁某坐副驾驶位置。2020年4月10日22时许,宁某某驾车行驶至秦汉新城双照辖区大王十字时,为躲避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交巡警中队的检查,被告人梁某让宁某某倒车,秦汉新城公安分局交巡中队辅警郑某与辅警陈某某发现后快速追上,被告人梁某与宁某某随即停车弃车逃离。宁某某被辅警郑某和陈某某追上后,被告人梁某来到宁某某身旁,辅警郑某要求两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梁某拒不配合,多次辱骂辅警郑某,并用右拳击打辅警郑某左脸颊一拳。  

2020年4月26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拒不配合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工作,并用暴力进行反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已取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平信

检察官助理:杨蓓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一份,票据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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