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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部*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登记住址霍州市**镇**村**号,现住霍州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霍州市辛置镇南下庄村内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撞倒,造成杨某甲、杨某乙、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25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杨某乙不负本起事故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申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勘查、抽血视频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文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霍州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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