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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07年8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吴某眉后,二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让吴某眉提供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给其使用。从2011年2月20日至8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我市石岐区区虚构家人需要医疗费、新房需购买车位等事由,诱骗吴某眉将钱存入上述二张银行卡,被告人梁某某再使用银行卡取现消费,共计骗得人民币83214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2016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提供个人身份证、照片等信息给“肥仔”,花费人民币4000元购买了一个伪造的驾驶证供个人使用。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T70****号小型汽车在我市民众镇民江路锦丰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向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出示驾驶证时被发现该证件系伪造,被告人梁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伪造、买卖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艾**

                                  检察官助理:伍**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扣押的驾驶证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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