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猪哩”),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猪屎桂”),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1********,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神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第**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梁某丙(另案处理)利用肇庆市高要区河台镇罗闪村、龙洞村、鹅境村、波置村等自然村举办茶果节之机,到村中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并借款给参赌人员参赌。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林某甲等人先后受雇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打荷。
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7日、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款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江等48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及同案人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乙、林某甲、梁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