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梁某煜,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煜携带尼龙扎带、封口胶等工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园东**号铺**茶行,趁被害人卢某某关门之机冲进茶行,用手叉住被害人卢某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地上并捆绑、言语恐吓,强行登陆被害人卢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从中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张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62261923********账户,随后又强行取走被害人卢某某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双手腕、左小腿等部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人员提取的尼龙扎带擦拭物、被害人卢某某脚部擦拭物检出包含被害人卢某某STR分型和被告人梁某煜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煜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煜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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