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梁月光,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0********,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住址恩平市**镇**中学附近一住宅。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月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3时18分53秒,被告人梁月光酒后驾驶粤J1****号牌丰田轿车自恩平市**沿S276线往**镇方向行驶至该镇**村委会路段时,因对路面车辆注意不足追尾碰撞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粤J4****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张某甲倒在对向车道路面。被告人梁月光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报警,驾车逃离现场,此为第一次交通事故。同日3时21分17秒,钟某某驾驶粤J7****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自**镇往**方向行驶至上述事故现场,因对路况注意不足,驾车碾压倒在路面的被害人张某甲身体。同日3时23分02秒,严某某驾驶粤QY****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跨过被害人张某甲身体。同日3时53分,吴某甲驾驶粤Q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跨过被害人张某甲身体,此为第二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警现场时被害人张某甲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身体各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形成特点,系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月光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主要责任。钟某某、严某某、吴某甲负第二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在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月光家属代其赔付被害人张某甲家属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张某乙、侯某甲、侯某乙、梁某某、何某某、钟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梁月光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月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月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月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健壮
检察官助理:岑健谊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月光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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