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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臣),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梁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对被害人张某某(男,35岁,顺义区人)谎称投资工程,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0万元,梁某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8月9日,梁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远程库基本信息、户口本信息、借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梁某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手续各1份随案移送;

3.刑事侦查卷宗10册(内含光盘12张)、散材料7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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