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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梁某某(梁明明),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222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号。2015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房间,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际,将张某甲放在病房内床头的手包盗走。

2、2015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儿童医院5楼**病房,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在病房之际,将张某乙放在病房内充电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

3、2017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儿童医院5楼**病房,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际,将谢某某放在病房内床头的双肩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9月27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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